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梅经林,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梅明元,男,194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京琛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经林、梅明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