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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