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