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170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