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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170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