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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锋申请李长青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钟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钟锋与被执行人李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钟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钟锋与被执行人李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青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李 军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