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阮月珠,女,195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文,女,1944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阮月珠与苏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文于2010年5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阮月珠给付其垫付的货款、运费合计393200.30元;同年6月21日,被告阮月珠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苏文返还其被扣押的货物折款92300元。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阮月珠、苏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盛立贞 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