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09号 原告王鑫,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金雅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冬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冬生,男,46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余冬生、商丘金雅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余冬生、商丘金雅福珠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丘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11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鑫诉被告余冬生、商丘金雅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被告商丘金雅福珠宝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预交案件受理费135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9元退还给原告王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长社 审判员 李正乾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