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逮捕,2013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24日晚上八点多,我在家联系柘城的建某某、福某某、菜某某、商丘的大红梅,问他们打牌不,他们说打。我就让郭村镇一个叫“龙某某”的人联系找个地方,他让我们去路河镇。于是我就开着车拉着田某某、谢某某、还有谢某某领着的两个二十来岁的小孩。我们把车停到路河街上的粮库内,“龙某某”开着面包车拉着我们到一个村中去打牌,过一会道北的马某某领着张某乙、陈某某还有六七个不认识人来到,然后我们十三四个人就坐下开始推牌九,另外的人在旁边看牌,十二点多钟的时候龙某某给我说,派出所把我们放在粮库的车给围住啦,我们一听就都跑啦。我自2011年起组织过八九次赌博,都是在路河镇的一个村庄里面,我们从中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与马某某、建某某、大红梅、陈某某、张某乙六个人平均分了。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最早从今年大概3月份左右开始参与到吴某某组织的牌场赌博的。刚开始那两次都是在睢阳区西关,后来我参与的三四次都在路河镇的村庄里,具体什么庄我不清楚。我们都是推牌九,后来吴某某组织的规模就大了,每场下来大概有二十多个人参与,庄家每锅最多赢两、三万元,输最多一万元左右。赌博的场地和赌具都是由吴某某提供的,他有专门组织的小弟负责在赌场周围望风,另外和吴某某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叫马某某的人,赌场可能还有他的股份,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们参与赌博的人把自己车统一停在吴某某指定的地方后,他就有专车把我们接到赌博的地方,赌场内有放高利贷的人员。参与赌博的人员情况我认识的有菜某某、立某某、帅、张某乙、王某甲、杨某甲、保某某、俊某某、杨某乙、高某某(女)、良某某(女)、英(女)、松某某、还有一个山东的男的和一个经常跟张某乙一块叫帅的人。另外在场内放高利贷的有两班,一班是叫田某某的人领着,另一班是一个叫勋的人领着。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开出租车的时候认识的吴某某。他每次组织好赌场需要拉人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人,每次给我二三百元的车费。刚开始吴某某不让我参与,他知道我没钱,不想让我再输钱,后来经我几次恳求他就同意了。我一共去了有四五次,输了二三万,每次赌博结束后吴某某都会分给我三百到一千不等。 4、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去杨某丁家吸毒品,然后我们一起去接李某某去地中海找吴某某打麻将,到地中海后我又去接杨某丙。我和杨某丙、李某某一块来到房间看见了吴某某、杨某丁等人在打麻将,我在旁边看一会后就在房间里看电视,大约有半个小时那样派出所的人来啦,然后就把我们几个带到派出所啦。 5、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晚上10点多,曾某某接我去地中海洗澡,到了地中海我和曾某某去楼上看吴某某打麻将。到了房间以后,我看见吴某某、杨某丁、帅、立某某他们四个人正在打麻将,我当时也想玩就给俺弟弟沈某某发短信让他给我送点钱过来。后来吴某某去厕所了,我就坐在吴某某的位子帮他玩,过了一会吴某某接到电话说公安局的在下面查房,别玩了。然后我们就把钱收了,刚打开门公安局的人就进来了。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去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吴某某,九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吴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路河开了个赌场,让我没事过去玩,我借了我亲戚贾某某的车去找他。我走到西关有一个面包车来接我。我跟着面包车走到路河集南边的粮库大院,把车停在大院里,然后坐上面包车,去了一个村庄的一个房子里面。我看见有二十多人在屋里,我在边上看了一个小时左右,有人喊:派出所的来抓人了然后所有人都跑出去了。我跑了一公里,那辆面包车过来把我们接走了,我给吴某某打电话想开车,他说警察把车都扣了。 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半年前通过韩某某认识了吴某某。去年农历8月6号我在市区遇到了菜某某,他让我开车拉他去吴某某的赌场赌博,去一次给我200块钱。当时赌场里有三十多人,我在旁边看,吴某某不赌博光提钱。菜某某赌了一个多小时赢了几百块钱,临走前吴某某给我200块钱说是车费。8月9号晚上我又拉着菜某某去赌场,我们到了赌场刚有半小时就听说派出所的抓赌嘞,我赶紧就跑了,车都没顾上开。 8、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杨某丙给我发短信让我去地中海洗浴送钱。我就拿了四千块钱给他送去了。到了房间的时候他们已经不玩了,杨某丙看见我来了,就跟我一起进里面的屋了,过了一会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 9、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3日下午2点多,刘玉昆来找我玩,我们走到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等红绿灯的时候,我看到旁边两辆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朝我们的车跑过来,从左侧后车门那上来一个人。这个人上来后就抱着我的脖子,说我是网上逃犯。那个人说他是派出所的,找我了解点情况,然后我就让车停下了,我以前跟着吴某某赌博。 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月19日晚上我去地中海洗浴中心找吴某某和王某乙玩,过了一会杨某丁、杨某丙、曾某某带着一男一女过来找吴某某。吴某某就提议一起打麻将,来了有四五十分钟,服务员上来说有公安局的来查房,我们就停下了,准备走的时候被民警抓获了。我以前去过吴某某的赌场赌博,都是他派人来接我。 1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吴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马某某、建某某、杨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韩某某系多次参与赌博分赃的同伙。 12、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0月20日商丘市公安局路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地中海洗浴中心有人赌博,民警赶到现场将聚众赌博的吴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等人抓获。经询问吴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韩某某对其多次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79年4月19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耿文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