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韩道福,男。 被执行人韩二威,男。 韩道福与韩二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柘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二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二威于同年8月29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二威至今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二威有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封被执行人韩二威位于柘城县慈圣镇经济开发区柘睢公路慈圣镇北路西侧(柘城县锦城皮革厂)厂房(钢架结构)13间,机器设备16台(转鼓)。查封期间,不准办理出租、抵押、 转让、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