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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兰与程玫、程琪、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梁美兰与程玫、程琪、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美兰,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玫,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琪,男。 原审第三人程浩,男。 上诉人
梁美兰与程玫、程琪、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美兰,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玫,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琪,男。
原审第三人程浩,男。
上诉人梁美兰与被上诉人程玫、程琪、原审第三人程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梁美兰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美兰应当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美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