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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东、韩继胜、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复兴供销社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东。 委托代理人彭付春。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东。
委托代理人彭付春。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
负责人李明亚,任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继东、韩继胜与邓州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继东的委托代理人彭付春、上诉人韩继胜、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许学习,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余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1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冰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