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 原告苏顺贵,男。 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亚果,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逢春,男。 被告王培,男。 被告陈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顺贵负担1340元,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王锋旭 人民陪审员 高贯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