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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 原告苏顺贵,男。 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亚果,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逢春,男。 被告王培,男。 被告陈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三重字第00003号
原告苏顺贵,男。
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亚果,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逢春,男。
被告王培,男。
被告陈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贵与被告南阳市盛和果木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王培、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顺贵负担1340元,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王锋旭
人民陪审员  高贯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