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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磊与被告孙晓光、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王磊,男。 被告孙晓光,男。 被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桦,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孙晓光、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王磊,男。
被告孙晓光,男。
被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桦,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孙晓光、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张丰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