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9号 原告王磊,男。 被告孙晓光,男。 被告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桦,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孙晓光、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张丰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