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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山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李嘉鑫,河南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山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李嘉鑫,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晓东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晓东承担。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梁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