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山凯,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李嘉鑫,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南阳市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晓东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晓东承担。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梁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