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刘兆富,男。 被告陈迪根,男。 原告刘兆富与被告陈迪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出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兆富的起诉。 诉讼费7015元,全额退回原告刘兆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