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社执字第0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33岁。 被执行人李某,男,42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28岁。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