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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社执字第02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 负责人韩某,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28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社执字第024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
负责人韩某,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28岁。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