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66号 原告乔春聚,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乔国西,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冬生,局长。 被告段保庆,男,6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春聚、乔国西与被告新野县邮政局、段保庆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春聚、乔国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春聚、乔国西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彦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