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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9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景明,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9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景明,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