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刘玉莲,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信明,男,1967年出生。 被告赵清香,女,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与被告蔚信明、赵清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莲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