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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莲与被告蔚信明、赵清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刘玉莲,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信明,男,1967年出生。 被告赵清香,女,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与被告蔚信明、赵清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刘玉莲,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信明,男,1967年出生。
被告赵清香,女,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与被告蔚信明、赵清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莲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海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