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付国,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付国,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
人民陪审员  段成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永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