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梁国奇,男,1973年出生。 被告袁风先,女,1962年出生。 被告赵春亭,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奇与被告袁风先、赵春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国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天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