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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国奇与被告袁风先、赵春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梁国奇,男,1973年出生。 被告袁风先,女,1962年出生。 被告赵春亭,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奇与被告袁风先、赵春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奇于2015年1月22日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28号
原告梁国奇,男,1973年出生。
被告袁风先,女,1962年出生。
被告赵春亭,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奇与被告袁风先、赵春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国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天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