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83号 原告张勃,男,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辉,男,196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勃与被告王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勃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苏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