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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98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9年出生。 被告马某乙,男,198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98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9年出生。
被告马某乙,男,198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海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