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宗某甲,女,1969年出生。 被告吴某乙,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甲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汉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