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黄富荣,女,1951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负责人李海会,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富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富荣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