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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百娃诈骗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6号 罪犯赵百娃,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6号
罪犯赵百娃,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百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于2009年12月11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百娃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赵百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是铝矿合伙人之一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罪犯赵百娃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行政奖励表扬2次,行政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百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百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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