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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东学、邢俊霞与被上诉人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俊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荣,女。 上诉人李东学、邢俊霞与被上诉人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俊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荣,女。
上诉人李东学、邢俊霞与被上诉人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魏都区生活居住,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地为禹州市的事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借款事实发生在禹州市,故禹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