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38号 原告:高超超,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工农路西侧新景苑16幢东起1单元10层西户。 被告:闫李娟,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洼孙村5组。 被告:许昌市欣客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清虚街与西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暮亚丽。 原告高超超因与被告闫李娟、许昌市欣客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高超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超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超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高超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杨孝武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