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5号 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奇,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长葛市石固镇朝阳村7组。 申报人:山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青州邵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邵玉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全,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黄鹿村101号。 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于2014年3月26日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66600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现申报人山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长葛市广大门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文审判员王磊华 审判员 宋 永 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晓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