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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魏双民、魏妮子、魏秋亮、李桂玲、魏占军、马菊芳、张坤泉、王宝兰、钟耀民、王保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双民,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双民,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魏妮子,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魏秋亮,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桂玲,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魏占军,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马菊芳,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坤泉,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王宝兰,女,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钟耀民,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王保玲,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魏双民、魏妮子、魏秋亮、李桂玲、魏占军、马菊芳、张坤泉、王宝兰、钟耀民、王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4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占军、马菊芳、钟耀民、王保玲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魏占军、马菊芳、钟耀民、王保玲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