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双民,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魏妮子,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魏秋亮,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桂玲,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魏占军,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马菊芳,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坤泉,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王宝兰,女,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钟耀民,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王保玲,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魏双民、魏妮子、魏秋亮、李桂玲、魏占军、马菊芳、张坤泉、王宝兰、钟耀民、王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4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占军、马菊芳、钟耀民、王保玲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魏占军、马菊芳、钟耀民、王保玲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