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16号 原告王鞠萍,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改琴。 被告李亚楠。 被告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鞠萍与被告马改琴、李亚楠、郑州市马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鞠萍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鞠萍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