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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英与石国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19-2号 原告徐秀英,女,汉族,1930年1月29日生。 原告监护人石爱菊,女,汉族,1961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敏,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19-2号
原告徐秀英,女,汉族,1930年1月29日生。
原告监护人石爱菊,女,汉族,1961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敏,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香兰,女,汉族,1959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沈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英诉被告石国敏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英撤回对被告石国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秀英承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