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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78号 原告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瓦屋孙。 法定代表人王宝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振华,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378号
原告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瓦屋孙。
法定代表人王宝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振华,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介国庆,董事长。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城北路南1号楼11层32号。
法定代表人刘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一号楼五层A517、B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分公司)、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文科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简称弘业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弘业公司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建设祝福红城17号、18号、21号楼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万泰分公司接管该项目,并自愿承担弘业公司在该项目混凝土供应合同的权利义务。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万泰分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一份并重新签订了《商品砼供需合同》,对混凝土价格和付款办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新合同签订前后原告不间断供货,被告祝福公司对该项目使用商品砼的价款进行担保,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14年3月25日,原告共计供货27245.72立方,总价款为10244028.08元。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因市场原材料大幅涨价,双方协商后,对价格进行了调整。被告在支付原告51万货款后,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万泰公司、万泰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04028.08元,并承担违约金18万元(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2、被告祝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万泰公司、万泰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44028.08元,并承担违约金179209.6元(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万泰分公司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结款,同时被告祝福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万泰分公司及祝福公司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万泰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祝福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2013年5月10日、6月1日、7月31日及11月1日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另就价格达成补充协议;4、商品砼用量一份,证明被告共使用原告商品砼27245.72立方。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弘业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弘业公司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建设祝福红城17号、18号、21号楼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弘业公司退出施工,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万泰分公司、祝福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乙方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丙方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日甲方与弘业公司签订了祝福红城(M45-05地块)17#、18#、21#楼商品砼供需合同(简称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巨力公司向弘业公司供应商品砼,各标号砼均按郑州市建委当月基准价格优惠15%加运费计算,按实际供应量结算;结算方式为:在单个楼号施工至15层时,付相应楼号所用砼款的75%,在单个楼号主体封顶付相应楼号所用砼款的80%,单个楼号主体封顶3个月内结清全部砼款…。现由于工程施工方发生变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一、巨力公司与弘业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真实有效,万泰分公司及祝福公司知悉并无异议;二、因弘业公司退出施工,万泰分公司接手该工程,并愿意全部承担原弘业公司作为需方与巨力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的需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原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本协议签订后同时终止;三、因甲方与弘业公司原合同付款节点为单个楼号供货至十五层,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所供应楼号都已经达到付款节点,但乙方接手该工程和同意该债务承担后,由于其他原因亦不能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工程进度,要求甲方继续供货至工程封顶同时也愿意为甲方在该工程所送的全部砼款承担付款担保责任,经过协商,乙方同意该工程所有用砼价格每立方增加26元(从该工程供砼第一车计算至最后一车),甲方同意继续供货至合同所涉工程封顶;四、经甲方与弘业公司清算:1、截止2013年8月1日前(不包括8月1日),甲方共向弘业公司施工的祝福红城工地供应商品砼12295.76立方。经结算共计3870627.54元(有双方签字的对账结算清单,此结算量和砼款不包括每立方增加的26元);2、乙方对该清算结果无异议,并同意对以上债务(包括每立方增加的26元)承担清偿义务;3、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重新签订供需合同,直至原合同中的项目结束;4、乙方同意在2014年1月10日前无论工程进展如何都向甲方支付所有供应砼价款的80%,单个楼号主体封顶7日内付所供砼款的80%,余款3个月内全部结清;五、如果乙方未按上述付款办法向甲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所有供砼均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公布的基准价格不优惠、加运费计算,并向甲方承担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六、原供需合同已履行部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转移签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七、丙方作为担保人愿意对乙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方式如下:1、丙方对本协议中结算的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砼数量及每立方增加的26元后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2、丙方同意对2013年8月1日以后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的供需合同承担担保责任;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向甲方支付砼款,丙方同意承担该工程所发生砼价款的付款责任并承担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丙方已经实际全部履行担保责任后,丙方有权留置对乙方承担相应部分的工程款并有权抵扣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损失。”同日,原告与万泰分公司及祝福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万泰分公司的祝福红城项目17#、18#、21#楼供应商品砼,价格均按郑州市建委当月基准价格优惠15%计算,结算量每立方加26元作为结算价格,按实际供应量结算,运费20元/m?,抗渗剂10元/m?,防冻剂10元/m?,付款基本条件为:单个楼号供砼至15层时,付相应楼号砼款的75%,2014年1月10日无论工程进展如何需方都向供方支付所有用砼款的80%,单个楼号主体封顶7日内付相应楼号所有用砼款的80%,剩余款项3个月内全部付清;需方指定王扬、朱登云为签票人、兑票人,所有本工程所用混凝土,须经上述人员签字认可,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需方应及时重新书面指定通知供方;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停工或停止要货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需方同意所有用砼按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布的基准价格不优惠、加运费、加添加剂计算,并向供方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经济损失;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愿意对需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若需方不按约定付款条件支付,担保方同意承担该工程所有发生砼价款的清偿责任,否则,向供方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损失,因需方违约导致担保方已经全部履行担保责任后,担保方有权留置对需方已承担相应部分的工程款并有权抵扣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损失。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向祝福红城项目供应商品砼,至工程完工,原告共计供应商品砼27245.72立方米,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总价款为8886046.94元,按照不优惠价格计算为10244028.08元。被告万泰公司于2013年9月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于2013年12月支付货款70万元,于2014年1月支付货款320万元,于2014年5月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14年6月支付货款30万元,于2014年7月支付货款30万元,于2014年9月支付货款150万元,于2014年10月支付货款20万元,以上共计710万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法人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代表了法人的行为,如产生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效,故被告万泰分公司签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万泰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商品砼27245.72立方米,有双方所签合同及被告签字的商品砼用量结算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以不优惠的价格支付货款,系双方合同约定,据此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的数额为10244028.08元,被告已支付710万元,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44028.0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未付款数额支付违约金179209.6元(从2014年5月25日按日1‰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此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双方约定最后一次供货后2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故原告要求从2014年5月25日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祝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福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泰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44028.08元并支付违约金179209.6元(从2014年5月25日按日1‰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此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
二、被告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6元,由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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