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海涛与李明伟、李宗保、赵知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00号 原告赵海涛,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明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宗保,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知会,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海涛与被告李明伟、李宗保、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00号
原告赵海涛,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明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宗保,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知会,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海涛与被告李明伟、李宗保、赵知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涛、被告李宗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伟、赵知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明伟、李宗保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被告承诺2014年6月20日还款10000元,2014年9月20日还款1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拒不还款,失去了诚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明伟、李宗保支付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被告赵知会负连带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明伟、李宗保欠原告2万元钱未还及被告赵知会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李宗保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只是因为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赔偿款二万元,就给原告打了一个欠条,但是原告的家人曾经起诉的还有保险公司,被告的车辆买的有保险,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家人12740元,被告没有欠原告那么多钱,应该是欠原告7200多元。这7200多元也不应该给原告,因为原告家人的伤在这次事故之前就有了,另外,被告已经因为交通事故给原告八万多元了,原告一共才花了四万多元,被告不应该再给原告钱了。
被告李宗保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明伟、赵知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了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宗保、李明伟由被告赵知会提供担保向原告赵海涛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明伟欠赵海涛20000元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还10000元整,到2014年9月20日再还10000元整。欠款人:李宗保、李明伟担保人:赵知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该欠款系因被告李明伟与原告赵海涛父亲赵某某、女儿赵某甲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引起,当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剩余20000元赔偿款未支付,被告李宗保、李明伟由被告赵知会提供担保向原告赵海涛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9月26日赵某某、赵某甲将李宗保、李明伟、赵知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某、赵某甲撤回了对李宗保、李明伟、赵知会的起诉。赵某某、赵某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赵某某、赵某甲11000元,根据协议条款,本院制作了(2014)牟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宗保、李明伟因被告李明伟与原告赵海涛父亲赵某某、女儿赵某甲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为原告赵海涛出具20000元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此欠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经赔偿给付赵某某、赵某甲11000元,故被告李宗保、李明伟尚欠原告赵海涛900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李宗保、李明伟偿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知会为该欠款提供了担保,应该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知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不应该再给付原告钱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明伟、李宗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海涛欠款九千元,被告赵知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明伟、李宗保、赵知会负担100元,原告赵海涛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