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学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智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岗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张学明、张智伟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20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期间,一审原告陈岗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2057-2号裁定准许陈岗山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