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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营与强三、贾长青、徐宣、陈小永、刘长军、李军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营,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朱朝阳(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强三,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营,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朱朝阳(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强三,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长青,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宣,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永,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军,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军建,男,住开封县。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营因与被上诉人强三、贾长青、徐宣、陈小永、刘长军、李军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营及委托代理人朱世杰、被上诉人强三、贾长青、徐宣、陈小永、刘长军、李军建及委托代理人段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徐营预交6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