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雷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号码为3130005132559887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雷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