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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入侵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杞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杞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务琐事酒后未经陈某甲、唐某某许可,强行进入其家中,并与二被害人发生厮打,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明,受害人陈某甲、唐某某的陈述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主人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与主人发生厮打,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因家务矛盾引起,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谢启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营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