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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4月30日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从河南省豫东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0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2009年5月21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原缓刑部分,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服刑期间发现漏罪,2010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6月30日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从河南省第一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以低价购买面包车一辆,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开至杞县葛岗镇,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购买。经杞县公安局网上查询,该车系浙江省2008年6月3日被盗车辆,现被扣押于杞县公安局。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格为39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书,被盗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收购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转卖,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购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第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系漏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爱良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谢启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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