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将该案指定西工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01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