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盈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少伟,该公司经理。 郑州盈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9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阳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