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园,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湹河区四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王园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51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51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