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尊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炜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经理。 关于洛阳尊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粉煤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尊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4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