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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五杰、任艳艳、韩现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三哥”,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三哥”,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等人在洛阳市洛龙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经常变换赌博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其中董某某、任某某系赌场股东,韩某某联系赌博场地、负责“抽水”。2014年7月15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郜庄村一取土厂内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董某某、任某某及参赌人员28人,起获“抽水”18000元,收缴赌资28657元。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董某某退出非法所得35000元,任某某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韩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表示认罪服法,愿退出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供述,证人韩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连某某、董某某、李某甲、郭某某、豆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徐某某、梁某某、李某丙、陈某、闫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王某甲、麻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赵某、郭某甲证言,检查笔录、照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 雷
助理审判员  段筱琪
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张秋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