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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3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东安,男,1966年12月12日生。 被告朱克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3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东安,男,1966年12月12日生。
被告朱克云,女,1966年12月10日生。
被告高继锋,男,1976年11月19日生。
被告高东锋,男,1969年12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00元,共计525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