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1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强,男,1971年3月12日生。 被告黄亚伟,男,1981年11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英强、黄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英强、黄亚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60元,共计43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