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国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