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卢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1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卢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红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