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韩丽娜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娜,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娜,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鑫雅苑。
法定代表人祁德峰,经理。
上诉人韩丽娜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二初字第116-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其所提诉讼与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无关联,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二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