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山林,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梅,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廷林,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审被告乔泽学,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乔山林因与被上诉人乔廷林、原审被告乔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117号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的的民事裁定,以本案被告乔廷林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辖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乔廷林、乔泽学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均在河北省临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乔山林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乔廷林的户籍及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砖寨营乡乔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已显示乔廷林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临漳县,本案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乔廷林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辖区。综上,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惠阳 |